案例一:旅游购物店商业贿赂案
2021年4月23日,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线索通报函》,告知住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6699之1号展厅内的厦门某公司存在给予旅行社佣金的行为。经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确认,该公司支付给厦门某旅行社佣金374元(此款为2020年9月16日购物金额为550元的蚕丝被的佣金)。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公司为推广公司业务以获取更多利润,与厦门某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让其带团导游带领旅游团游客到该公司消费,该公司销售员按消费金额的68%支付佣金给导游,该佣金没有记入公司账册,由现场销售员以现金直接支付。游客购物550元,扣除佣金和成本,亏损50元。经查,厦门某旅行社录入“全国旅游监管平台”的电子行程单,没有体现与该公司或者相关购物点有关的行程。
厦门某公司支付佣金给厦门某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二:违法医美广告欺诈消费者案
厦门市某整形门诊部通过微信介绍、发放宣传册、返现激励等方式,向消费者杨某推荐介绍了“脂肪干细胞孵化技术”,杨某最终选择消费4万余元进行该“脂肪干细胞孵化技术”医疗美容手术。
术后杨某感觉效果不佳,经查询后了解到,该门诊部宣传的技术是限制类医疗技术,需经备案方能实施;加之杨某在手术告知和记录上看到的手术名称“自体脂肪SVF填充术”等也与宣传的医疗技术不同,认为该门诊部构成消费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经思明法院和厦门中院两级法院审理,认定该门诊部存在欺诈行为,支持消费者退还手术费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电动车电池自燃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案
2021年5月2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有消费者从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的厦门市某电动车维修店购买的电池发生自燃爆炸,导致消费者受伤、电动车停放的停车场部分墙面和消防设备被烧毁,消费者要求维修店予以赔偿。
经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消费者赵某于2020年10月从该电动车维修店购买一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格3000元/辆;2020年11月,消费者赵某又从该电动车维修店购买另一组锂电池及充电器,价格3500元,赵某用原装电池置换后实际支付差价2500元。
2021年5月20日,赵某将上述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厦门市某停车场内充电时锂电池发生爆炸自燃,赵某手臂被烧伤。经核实,锂电池系电动车维修店向锂电池生产厂商东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未向该公司索取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事后,电动车维修店联系锂电池生产厂商参与本案调解。经多次协商,锂电池生产厂商、电动车维修店与赵某、某停车场物业服务公司达成赔偿赵某电动车及电池费用、治疗费、误工费7725元以及赔偿停车场物业服务公司20000元的协议,赔偿款已经支付完毕。
案例四:海鲜“掉包”欺诈消费者案
2021年7月26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依法对厦门市某餐饮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餐饮店存在三种违法行为:其一,该餐饮店名为“海鸭煲”的菜品卖价198元,实为进价60元的普通姜母鸭;其二,该餐饮店在餐区内张贴大幅海报,虚假宣传老虎斑的功效,“对增加上皮组织的完整生长和促进胶原细胞的合成有重要作用,被称为美容护肤之鱼,尤其适合妇女产后食用”;其三,通过查看该餐饮店内监控,发现仅在2021年7月10日,至少有24条新鲜的活鱼被“掉包”成事先杀好的鱼,并且多次将消费者点的新鲜贝类倾倒回水池,代之以煮熟的贝类。
翔安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定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并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餐饮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五:网络报名低价游被诱导巨额消费案
2021年5月,孙先生通过百度查询“厦门旅游”,查询结果中有许多附有“旅游达人”联系方式的所谓“厦门旅游攻略”。孙先生根据“攻略”指引添加了某“旅游达人”微信,并通过其报名参加“价格极为优惠”的“厦门五日游”。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未经孙先生同意,将孙先生一行带到一家位于漳州角美的翡翠店。翡翠店店员使用了“富二代创业”等套路对孙先生进行洗脑式营销,并最终诱导孙先生花了7万多元购买翡翠。孙先生发觉自己中了套路后,随即拨打厦门市长专线寻求帮助。
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及时协调,涉事旅行社第一时间协助孙先生全额退还了货款7万多元。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资质给涉案人陈某,陈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查处。
案例六:宠物店致宠物死亡赔偿案
2020年11月22日上午,苏某带宠物猫到厦门市海沧区某宠物店接受宠物洗澡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70元。当日下午,苏某至该宠物店领取宠物猫时,发现宠物猫已经在猫笼中死亡。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苏某诉至海沧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宠物店提供宠物服务,苏某携宠物猫接受洗澡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宠物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导致宠物猫死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海沧法院支持了苏某要求支付购买宠物猫费用和部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案例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20年6月1日,刘某通过某APP向某科技公司在某商城设立的专营店下单购买单反相机、镜头等套餐,并支付货款27196元。次日,该专营店开始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未向刘某发货,但其直至2020年6月7日,其上架销售的商品中仍包括单独在售的相机,刘某要求该公司向其提供未下架的相机,并提出可待其下单的镜头有货再发货。经多次交涉、投诉,某科技公司均以无货拒绝继续履行,且未向刘某退款,刘某遂向思明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赔偿差价损失、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等。
思明法院一审裁判认为某科技公司明确表示不向刘某供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有权解除合同,某平台规则之《某开放平台发货管理规则》规定的赔付标准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某公司的责任,依法无效,结合此后某平台同类商家页面显示的前述商品的单品标价合计金额与刘某已付商品价款的差额,综合考虑前述商品价位的市场波动情况,以及该公司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等因素,思明法院酌定该公司赔偿刘某损失20000元。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一、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确认2020年6月1日成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二、某科技公司同意于2021年4月29日一次性支付刘某20300元。
案例八:餐厅未尽服务义务导致幼孩意外伤害案
2021年12月11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转来的陈女士投诉,反映其一家人前往湖里区古地石广场厦门某餐厅用餐。用餐过程中,其年幼的孙女拿着自己的吸管杯找服务员要了一杯水,但服务员却往吸管杯里倒了100℃的开水,导致其孙女吸入后造成食道意外烧伤,涉及人身伤害赔偿问题。
陈女士表示,事故发生后其立即带其孙女就医,并现场出示了手机里的就医支付凭证。因担心孙女年幼,身体抵抗力较弱,为帮助其年幼的孙女尽早恢复健康,购买了“片仔癀”和燕窝,共计人民币2万多元。陈女士认为,商家应负主要责任,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购买的“片仔癀”、燕窝等相关费用。
商家认为,索赔金额不合理,陈女士的孙女为未成年人,在消费场所不慎烫伤属意外伤害事故,陈女士及其家人作为监护人应看护好未成年人,并对现场环境有正确的预见或者判断,故拒绝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分歧较大,但因事件发生在商家店内,商家负责人也表示可承担部分费用,但不承担陈女士未经医嘱给其孙女自行购买的“片仔癀”及燕窝的费用。
几经协商、调解,最后双方同意并接受由商家一次性补偿陈女士一方人民币5000元。
案例九:房地产中介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27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管手段,发现厦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含有承诺升学事项的房地产广告。
经现场核查,厦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于2021年5月自行编辑含有“双地铁口松柏学区电梯带小区锦绣广场永生花园旁急售 710万 4室2厅2卫,138㎡精装修、51450.0元/㎡”的房地产广告,分别在安居客二手房网及58同城网发布。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实际未售出上述房源,可提供上述房源的房产证信息、受委托销售的相关材料、该房源已由其他房产中介售出的网签记录单。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含有承诺升学事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参考《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所发布房源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且不存在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最终责令该房地产中介公司改正,对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罚款5000元。
案例十:线上销售“三无”打印机案
2021年4月8日,消费者张先生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登记举报,反映其在厦门某实业公司网店购买了两个打印机,一个是“三无”产品,一个有生产厂家,均无3C认证标志,向商家要两款打印机的3C认证号,商家无法提供,现举报该商家出售未经过认证的产品。
经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厦门某实业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台“PP802热敏打印机”,进价250元/台,购进时产品外包装标签齐全,生产厂家为厦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当事人自行更换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标签。更换后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产品标准编号。当事人在网店产品页面标注为“爱特普BP32便携式热敏打印机”。经生产厂家辨认,该“爱特普BP32便携式热敏打印机”系其生产的“PP802热敏打印机”,其有《中国国家强制行产品认证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截至案发,当事人厦门某实业公司共售出3台,售价259.9元/台,货值金额779.7元,违法所得29.7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故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后当事人及时整改,涉案产品已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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