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网络危机公关公司谈公司因为疫情可以降薪多少,某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A(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A公司)因与祝某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祝某曾与甲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续签至2023年1月21日,现祝某与甲A公司、甲公司签订《主体变更三方协议》,该协议将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主体由甲A公司变更为甲公司,且三方已明确原劳动合同中的条款继续对祝某、甲公司生效,视为祝某与甲公司已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鉴此,甲公司无需支付祝某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万元。
就工资一节,虽祝某主张其每月固定工资为1.5万元、绩效5000元,另有提成,但其认可真实性的工资表中绩效均不足5000元,祝某主张公司曾以报销名义支付部分绩效、提成,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故该院采信甲A公司、甲公司之主张确认其月基本工资为1.5万元,另有绩效(数额不固定)。其次,就2020年2月至4月期间降薪一节,虽甲A公司、甲公司主张曾与祝某协商降薪30%,但该二公司提交的微信往来记录(截屏)并非原始载体,且祝某提交的《通知》确显示公司曾通知薪资暂扣30%,年底决定是否补回。鉴于甲A公司、甲公司未能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明曾就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与祝某协商一致,故其应按原工资待遇核发祝某工资。再次,甲A公司、甲公司主张祝某工作至2020年7月1日,但其提交的考勤记录系单方制作,祝某亦对此不予认可,故该院采信祝某之主张确认其工作至2020年7月5日。此外,甲A公司、甲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2020年2月曾有事假扣款,但该二公司曾确认祝某2020年2月期间系正常出勤,对该扣款该院予以纠正。依据甲A公司、甲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核算,甲公司应向祝某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工资97996.67元(税后)。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祝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甲公司应向祝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54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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