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公司疫情期间裁员赔偿标准,烟台企业降薪裁员不赔偿怎么办,烟台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认为,一、某公司系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李某在某公司工作,其工资由某公司与某公司发放,某公司与某公司系关联公司。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对劳动权益的享受享有选择权,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有权向某公司主张相关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某公司欠李某提成款88336.78元,李某请求某公司支付该款项,予以支持。三、某公司拖欠李某提成款,李某据此提出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李某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不包括提成款月平均应发工资为3223.33元。李某2019年4月12日发放的提成款55947元系2017年、2018年的提成款,其主张计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某公司欠发的提成款93217.26元系2009年12月到2020年2月累计所扣,无法确认每月所扣数额,一审法院酌定按平均数额计算,月均93217.26元÷123月=757.86元/月,应计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的为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为757.86元/月×10月=7578.6元,故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平均应发工资为:(3223.33元/月×12月+7578.6元)÷12月=3854.88元/月,李某工作时间为2005年1月至2020年4月,某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3854.88元/月×15.5月=59750.64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20年4月25日劳动合同解除,某公司应当于2020年5月10日前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相关手续,而实际上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为李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故某公司应支付李某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损失1910元/月÷30天×43天×70%=191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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