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综法罚字﹝2021﹞第202103834号显示:青岛海尔新能源电器有限公司在胶州湾西路666号厂区南侧新建厂房项目共两处,均为一层钢结构。其中西侧一处东西长62.01米、南北宽约29.93米、建筑高度7.91米、建筑面积1855.60平方米、工程造价668016.00元;东侧一处东西长52.68米、南北宽18.19米、建筑高度6.87米、建筑面积958.49平方米、工程造价682924.13元;两处新建厂房建筑面积共计2814.09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共计1350940.13元。该两处厂房建设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年2月18日获得区自然资源局核发的编号为青自然资规西公告字【2022】45号《建设工程方案审查意见书》原则同意报审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罚款67547元。公开资料显示青岛海尔新能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06月24日在青岛市黄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梁海山,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利用设备、热泵设备、制冷设备、低温空气源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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