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与周某乙均是天台县某村人,两家所承包的山林土地南北相邻,以横路即“老路”为界(周某甲林地在北,周某乙林地在南)。早年,守山村民周某某因砍伐林木需要,在周某乙的林地内开辟了一条新的路(以下以“新路”代称),该路的走向与横路基本一致(老路在北,新路在南),但新路的走向更接近东西水平方向,横路的走向则有倾斜的趋势。多年来,两条路上荆棘密布杂草丛生,已然无法直接辨清哪条路才是真正的老路。
某年某月,周某甲将新路认作横路,将祖坟移至林地内。某年底,周某乙登山发现了该祖坟,找周某甲理论,表示林权证四至登记的横路应指老路,周某甲侵占了自家的林地,要求周某甲立即迁移祖坟,归还林地。而周某甲则认为,新路是水平的东西走向,更符合横路的表述,且周某乙的移坟要求是对先祖的不尊重。双方多次为此事发生口角,几近出手,十分不愉快。周某乙内心愤懑,见协调不下,便于某年某月通过诉讼将周某甲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立即启动诉调对接程序,由天台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牵头调解。调委会受理后,得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1.祖坟所占林地区域的使用权应当归谁所有,林权证四至上登记记载的横路是新路还是老路;2.如该林地使用权归周某乙所有,周某甲是否需要迁移该祖坟。
在充分掌握本案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诉求的基础上,调解员立即明确本案的调解思路:首先通过调查取证确定林权证上四至登记记载的横路是新路还是老路,从而确定该祖坟所占林地的使用权权属,然后进一步协商明确是否需要搬迁祖坟、是否需要支付林地占地使用费。
调解员前后5次登山实地踏勘,研究确定双方所承包林地的方位及新路、横路的走向,初步制作了地形图,同时向林业局调取了2006年核发林权证时,当时的山林地形图。但因树木茂密无法辨清横路位置,于是调解员又调取了周某甲、周某乙所在生产队各名队员的林权登记情况,逐人核查、逐户核对,将登记信息与实地情况相结合,反向推导林地四至登记可能选择的横路参照,并结合村干部以及当年守山人的陈述,增强证明力度。
经过多方证人、多处证据的相互印证,几乎可以认定,林权证上登记的横路就是指老路,确实是周某甲误占了周某乙的林地。调解员向当事人说明了勘察情况,周某甲听到后非常生气,对调解员工作的公平公正性产生了怀疑,认为周某乙有串通证人的行为,明确表示自己不可能迁移祖坟。
见周某甲情绪激动,调解员中止了本次调解,让周某乙一方先行离开。随即调解员向周某甲讲解了《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着重解释了调解原则、调解制度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使得周某甲信任人民调解是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周某甲表示,自家祖坟因征地需要而迁移到了自家承包的林地内,先前迁移已经对先祖构成打扰,如再次迁移,会再次打扰,实在不妥。见此,调解员决定通过“背对背”调解先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调解员多次走访周某甲家中,对其敬祖孝祖、不愿迁移祖坟的心情表示充分理解。一方面,调解员从法理入手,向其解读政策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依据殡葬改革政策提倡的“移风易俗、生态殡葬”精神,指出周某甲在周某乙承包的林地内建造坟墓不仅构成事实上的侵犯,还与政策精神相悖,周某乙迁坟的要求有法可依,应受到支持。调解员还引导周某甲换位思考,自己能否接受别人占用自家林地建坟。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感情铺开。指出两人算起来也是同宗同族、同根同源的周氏族人,应互帮互助、互谅互让。两人因山林权属纠纷发生过不愉快,说过的“过头话”,不应再放在心上。眼下坟墓已经迁入,要从有利于矛盾化解的角度出发,建议坚持不迁坟的周某甲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周某甲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对曾经当众质疑调解公正性的行为表示歉意,同时表示愿意继续接受调解。
随后,调解员来到周某乙家中,首先传达了周某甲的歉意与调解意愿,随后指出了周某乙也存在过激言语激化纠纷的错误行为,并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两方面深入剖析移坟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还可能使两家纠纷演化成为积怨,为彼此日后的往来埋下“不定时炸弹”。周某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经济补偿。
在做足了“背靠背”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在“面对面”调解中很快达成了一致协议,周某甲祖坟保持现状不迁移,对侵占周某乙山林地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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