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柠檬兄弟公关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400-1166-957

昆明公关公司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手指骨折怎么赔偿 手指头骨折工伤,应该怎么赔偿

发布时间:2022-02-26 来源:司法案例

某省某市某县农民胡某某于某年某月12日至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务工,当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胡某某左手中指、无名指远节指骨骨折。因与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于某年某月22日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身份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经依法审查,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形,遂于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坤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胡某某,向其了解相关情况,当场告知其法律援助政策及受援人权利、诉讼中存在法律风险。

经询问胡某某得知,胡某某自某年起一直在陕西省西安市经营餐饮,某年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暂时不能外出经营。某年某月12日,胡某某经同村人介绍至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从事“KN95”口罩封边工作,当日胡某某来到该公司生产车间,在未经岗前培训的情况下,被公司直接安排至生产机器上工作。当日18时57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胡某某左手被“KN95”封边机器压伤。经医院诊断,胡某某左手中指、无名指远节指骨骨折。事后,胡某某尝试与公司协商伤害赔偿事宜,但公司生产负责人拒绝与胡某某协商。

承办律师了解到本案的难点,即胡某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左手受伤是在该公司生产车间生产时造成的。这无疑给办理案件和胡某某合法维权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询问过程中,胡某某口述在协商处理无果时,他向某县劳动监察执法大队投诉过,但尚未得到相关回复。承办律师了解到这一重要信息后,立即与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某县劳动监察执法大队,调取了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监控视频资料并复制带回。

承办律师仔细筛查监控视频资料后发现,胡某某于某年某月12日18时50分进入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在没有生产负责人安排岗前培训的情况下,径行安排胡某某在车间内一台“KN95”口罩封边机器上操作、生产。18时57分胡某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8时59分胡某某离开生产车间。

在掌握上述关键证据后,承办律师即向胡某某分析法律风险和责任分担。本案中,胡某某系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雇主,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了部分修正,修正后的法律规定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作为雇员的胡某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关“KN95”口罩生产的工作经验,又在没有相关劳动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径行在口罩封边机器上操作、生产,在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胡某某自身损害的结果上,胡某某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某年某月29日,承办律师将案件梳理清楚后代书民事起诉状,并准备前往某县人民法院立案。考虑到受援人胡某某疫情期间一直未上班挣钱,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医院治疗也花费了不少费用,为避免诉累及更好更快解决此起纠纷,承办律师遂致电该公司负责人就赔偿事宜做进一步沟通。经过耐心细致地协调沟通,对方表示愿意调解。

某月3日,承办律师和胡某某应约来到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处理,承办律师就该起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责任问题以及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通过以案释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企业充分认识到了该起安全生产事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知晓了受援人的生活状况及诉讼活动带来的不必要成本。经过协商,双方同意按照承办律师的赔偿方案予以赔偿,由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胡某某8000元金额。至此,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办结,受援人胡某某快速有效地获得了赔偿。


版权申明:凡注明“来源:XX”的作品,均转载自网络,目的仅用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侵权请联系4001166957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柠檬兄弟原创内容欢迎规范转载。注明来源,本文链接 https://www.lemonbrothers.cn/km/1781.html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400-116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