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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云南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3 来源:司法案例

云南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云南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云南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李某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认为,法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甲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某支付2020年2月至5月工资6000元;2.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9,012元;3.甲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某支付2019年加班费3,008.45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云南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法案中,因受疫情影响,甲公司自2020年2月1日停止营业,李某实际到岗日期止于2020年1月31日,李某自2020年2月开始一直待岗至合同期限届满。李某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甲公司应当按照法地生活费标准向李某发放生活费。一审法院按临沧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认定李某2月、3月、4月、5月工资6000元正确,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法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李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故一审认定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正确,法院予以维持。甲公司主张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案中,李某在节假日上班,甲公司以补休单的形式安排补休,李某没有进行补休,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已进行补休。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甲公司出具给李某补休单及工资明细清单,支持李某未补休的休息日额外工资、中秋节额外工资、国庆节额外工资3,008.45元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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