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玉溪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云南甲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祥茶公司)与施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
申请人甲祥茶公司称,请求撤销玉溪市红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红劳人仲案字[2020]1x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法案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陈述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已经解除,但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是“1.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收入证明;4.劳动合同;5.工资明细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于2020年6月30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既无证据证明其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不享有向申请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第二,法案虽然存在申请人逾期支付被申请人工资的情形,但所欠工资申请人已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和2020年8月10日分两次向被申请人支付23302.65元。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2020年春节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员工因此在家待岗。尽管企业停产,但企业依然足额向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到2020年6月。被申请人无视相关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了足以影响法案公正裁决的证据,向玉溪市红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申请书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施某答辩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公司拖欠施某劳动报酬是事实,公司应向施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玉红劳人仲案字[2020]189号仲裁裁决书程序正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无据,依法不应予以撤销。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玉溪市红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玉红劳人仲案字[2020]189号仲裁裁决,仲裁结果为“由被申请人云南甲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法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施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320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法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案中,根据甲祥茶公司出具的《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显示,甲祥茶公司与施某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甲祥茶公司亦认可存在拖欠施某工资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甲祥茶公司应支付施某经济补偿金。施某在甲祥茶公司工作31个月,仲裁认定甲祥茶公司支付施某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正确。甲祥茶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故对其申请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云南甲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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