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人邓某(化名)因连续多天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表侮辱性言论辱骂王某(化名),被判处向原告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据了解,王某与邓某均为张家界市永定区某小区业主,在2021年8月突发疫情小区封闭管理后,邓某作为志愿者负责为小区住户购置蔬菜、米面等日常用品。志愿服务时,邓某听闻有小区业主发表志愿者代购物品存在缺斤少两言论后,在其他志愿者面前和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论,其中微信群内指名道姓辱骂王某的侮辱性言论就达15条。随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王某认为,邓某的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便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微信群具有便利、广泛、快捷的易传播性特点,邓某的言论必然会使微信群内业主对王某的人品产生猜测和误解,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个人形象贬损,邓某的行为已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良好的名誉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话语负责,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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