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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22年民生领域第一批十大违法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2-04-14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案例一:发布虚假及引人误解广告

  2021年9月7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投诉举报,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电视台涉嫌播放虚假广告。经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未直接跟黑龙江电视台风尚购物节目发生业务往来关系,而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签订了电视购物合作协议,消费者是直接通过移动机顶盒当中的点播平台进入收看购物的。

  经现场打开该公司电视购物节目“靓济堂黑松露芝麻片惊爆组”,发现在“黑松露芝麻片”购物节目广告视频中出现“赌王、欧洲皇室争相高价购买”“清肺、健脾、养肾”等宣传功效用语。在“青钱牌迪可莱茶”购物节目广告视频出现“中科院院士、中国科学家、论坛院士专家联合推荐,40余权威机构临床论证”“改善血糖指标、胰腺β细胞及功能、糖尿并发现象,降低血糖指标、排除多年积累多余糖分、激活胰腺分泌胰岛素机制”等宣传用语。在“U-class智能变焦老花镜”出现“一副可以用一辈子的老花镜、一款全能老花镜”的宣传用语。

  2022年1月份,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及引人误解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6794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

  2021年12月份,九江瑞昌中天贸易有限公司桂林东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Ⅵ)经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水分检验结果为大于痕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规定的水分不大于痕迹的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明,该批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Ⅵ)货值金额为48648.9元,违法所得421.27元。

  2022年2月份,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九江瑞昌中天贸易有限公司桂林东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1.27元、罚款14578.7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普通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2022年1月4日,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5包和成天下食用槟榔,仓库有95包。包装袋上印有相关文字广告,宣称具有快速提神,消食开胃等作用。食用槟榔作为一种普通食品,当事人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2022年3月份,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管局对上栗县和成天下食品商行对普通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作出没收槟榔100包、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2年2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第四中学校园超市进行检查。该店正在营业,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果味型汽水3瓶、白象牌韩式火鸡拌面1盒等2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立案。

  2022年3月份,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第四中学校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果味型汽水3瓶、白象牌韩式火鸡拌面1盒、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生产经营油脂酸败食品

  经查明,新余市岳洲油脂有限公司2021年03月22日共生产该批次山茶油生12盒(500ml×2/盒),销售价58元/盒,经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检验,显示“过氧化值”项目超标,属于油脂酸败,不符合GB/T 11765-2018《油茶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于2021年10月27日提交复检申请。经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2022年1月份,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岳洲油脂公司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山茶油并召回不合格产品、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

  鹰潭星河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系梅园翠林小区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梅园翠林小区在用电梯18台,定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23日,鹰潭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11台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期限未经检验仍在使用,遂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报请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江西省特检院鹰潭分院提交了电梯定期检验申请表。在等待检验期间,为保障小区住户日常生活所需,当事人对电梯进行自检自查,自检合格的继续使用,存在隐患电梯停止使用。2021年12月9日,江西省特检院鹰潭分院对梅园翠林小区的电梯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7台电梯不合格。在立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整改后,再次申请检验。经江西省特检院鹰潭分院检验,梅园翠林小区18台电梯均合格。

  2022年3月份,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星河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之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销售不合格柴油

  2021年10月29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售出的柴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0号VI柴油是巢某自行前往万载赣鑫燃料有限公司进购,以5.5元/升价格购进了1800升,进货款9900元;以6.5元/升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这批柴油已售出1200升,除去成本共获利1200元,还剩余600升未售出。11月1日该局执法人员会同当地派出所、中石化上高分公司工作人员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成品油当事人巢某经营的0号VI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样品经检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的规定。

  2022年1月份,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对巢某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柴油600升、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28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认可的燃气灶具

  2022年1月5日,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巡查中发现在其经营场所2台没有“3C”国家强制认证证书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为51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家用燃气器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官网,也未查询到涉案燃气器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情况和相关结果。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和销售凭证,涉案燃气具的销售情况无法核实,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的2台家用燃气器具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家用燃气器具产品,但没有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2022年2月份,吉安市万安县市场监管局对万安县兴利电器销售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认可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生产销售不合格山茶油

  2021年9月25日,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丰县阿辉榨油坊所销售的“山茶油”进行了抽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判定该山茶油中过氧化值含量为0.43g/100g,不符合GB 2760-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加工了10斤该批次山茶油进行销售,该山茶油的加工成本为每斤65元,销售价为90元/斤,至现场检查之日已销售8.5斤,剩余1.5斤被执法机关扣押,当事人销售金额共765元。

  2022年1月份,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76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发布违法广告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对抚州东方薇琳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手机对其微信公众号中的薇琳商城、新氧网店上相关链接进行排查。经查,当事人在薇琳商城发布的韩式精雕重睑术广告中涉及“手术流程”“手术原理”等内容;在新氧APP上发布广告使用“超精细化剥离出具有完整张力组织的腔隙将鼻假体准确植入腔隙固定,利用鼻部解剖原理,使鼻假体与腔隙高度结合稳固鼻假体不位移不变形不穿孔”的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

  2022年3月份,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抚州东方薇琳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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