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嘉善县的吴某某和陈某某是一幢楼里的邻居,一个住四楼,一个住五楼。五楼的吴某某因房屋装修老化,请了装修师傅重新将房子整修。装修过程中,因施工不慎,导致四楼陈某某家卫生间、厨房漏水,客厅楼板出现裂缝,严重影响了陈某某家的居住环境和质量。双方之间多次协商具体解决方法,但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二人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员帮忙处理。
调解员受理调解申请后,先赶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因装修导致漏水问题引发两家矛盾,五楼的吴某某家已经停止施工。四楼陈某某家的厨房、卫生间依旧可见漏水之后留下的痕迹,范围不小。客厅的天花板上也有明显的裂缝,因房子也有些年代了,此次漏水之后隐隐有脱落的迹象。
看完了现场,调解员也对纠纷情况有了基本的了解,于是请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商讨具体的解决办法。首先,调解员听取了双方的意见,陈某某认为此次漏水致使他的房屋大面积受损,墙面出现裂缝剥落,之后很有可能会发霉,影响他家的居住环境,对房子的使用寿命也会产生一定影响,要求吴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同时确保后续装修过程中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吴某某承认陈某某家漏水确实是他们的过错,他们也会进行赔偿,但是1万元的赔偿金明显不合情理,且因为房子是老房子了,无法保证后续装修过程中不出任何问题,但其承诺,一定会弥补因装修产生的问题。
在掌握了双方的态度之后,调解员认真分析了整个案件,认为解决这件纠纷要重法理,更要重情理,邻里关系难以避免以后会频繁的接触,妥善解决才能不影响以后的相处。
调解员跟两人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阐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指出吴某某装修确实给陈某某造成了损失,赔偿也是理所应当,但是也要在公正公平的范围之内。陈某某提出1万元的赔偿数额,确实有些高于市场价格,毕竟陈某某家也不是刚装修完的新房,而是十几年的老房子,原本装修就比较简单,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损耗,估值也会大打折扣。
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调解员思虑再三,给出一个处理意见:双方不涉及具体的赔偿金额,由吴某某负责修复陈某某因漏水导致的房屋损失,具体修复材料由双方协商确定,后续如果再发生类似问题的话,也由吴某某方负责修复。调解员解释到,这样的处理方式,双方就不用找人鉴定损失程度,陈某某也不用耗费时间精力去找人来修复,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而吴某家正巧在装修,可以让装修师傅一同将陈某某家因漏雨产生的问题一起修复,对于两方都方便。双方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后,一致认为方法可行,纷纷表示同意接受调解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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