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13日16时许,吴某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车主系甲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与童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童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童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童某某受伤后一直在甲县某医院住院治疗不愿出院,就赔偿事项多次与吴某某协商无果。遂童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约190天后,向甲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和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申请调解,调解室当即受理了此案。
纠纷受理后,调解员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与当事双方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沟通,车主方甲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向调解员表示,因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吴某某是在执行职务,履行驾驶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由由公司出面进行调解。调解员表示认可同时反馈给童某某,并于某年某月19日上午,组织开展了第一次调解。预约9点开始调解,车主方员工(以下简称车主方)10点才到调解室。受害方认为车主方没有调解诚意,双方就调解时间进行争论。调解员见双方情绪激动,便安抚双方情绪,建议双方冷静客观对待,引导双方回到调解焦点上。
童某某认为事故发生时他已86岁高龄,除了政府补贴,无其他收入来源,本次事故对他在生理和心理上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还专门请了护工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因此,车主方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要求车主方承担童某某出院后部分生活费用50000元。车主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要求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不同意承担受害方童某某的护理费差额部分和后续治疗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童某某长期住院的费用由谁承担?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赔偿数额责任分担存在较大分歧。但因受害方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且治疗没有结束,赔偿项目和损失都没有计算依据,致使调解无实质性进展。
某年某月22日,临近春节,调解员再次组织调解。调解员就赔偿问题向当事双方阐述相关法律规定,理出了童某某的赔偿项目清单,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共计损失为114600元。车辆投保公司也对童某某的损失进行了审核,认为童某某的护理费只需3个月,而童某某实际住院已经近两百天。双方对赔偿项目金额没有异议,但仍对调解赔偿数额责任分担存在较大分歧。双方都各执己见,互不妥协,此时,调解员及时调整了思路,以“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对车主方,调解员积极引导他站在受害方的立场上思考和体谅,童某某年老无子嗣,严重缺乏安全感,才会提出各种需求,经调解员不厌其烦的疏导、解释,车主方表示适当让步,同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10000元,但前提是童某某出院。在与童某某的沟通中,调解员首先关切地询问童某某的身体情况,并表明调解员会依法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渐渐地童某某道出了自身的困难,因自己是孤寡老人,托养在敬老院,长期生病,无钱支付这笔费用,最终调解员与童某某建立了相互信赖关系。随后,调解员潜移默化地将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相关赔偿要领对他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童某某也认同的点点头,见状,调解员提出了几个建议:1.若身体已经恢复,先出院,便于调解纠纷。2.童某某长期雇佣护工工资由民政部门和道交基金救助部门共同承担。最终,童某某表示回去先考虑一下。鉴于这种情况,调解员并没有执意坚持调解,告知双方当事人再行调解。
某年1某月25日,童某某在医院治疗时不幸因脑部摔伤医治无效死亡。某年某月1日,调解员接到交警大队通知,童某某已经在某医院去世,某医院要求调解处理童某某的护工工资问题及拖欠医院欠款问题。
某年某月8日,调解室再一次组织童某某亲属及车主方进行调解,调解员详细列出了赔偿各项清单,童某某共住院531天,总共医疗费110000余元,车主方垫付医疗费、护理费合计62500元,分别欠医院医疗费48500元和保姆护理费62530元。经协调,车辆投保公司也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大了理赔力度,最大限度赔偿护理费210天计27300元,但是差额还是有60000余元,此时案件又回到了原点。
调解员凭借多年的调解经验,觉得如果还是各方坐下讨论解决而不引入外力,是不能调解成功的。故此后,调解员多次与县有关单位联系沟通,希望能通过道交基金和司法救助基金帮助解决。同时,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引导和沟通,在细致阐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坚持不懈地做各方的思想工作。
终于,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于某年某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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