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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集体征地是否有补偿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司法案例

陈某,女,系某县某村村民陈某甲合法收养的女儿,户口登记在该村第六村民小组。陈某成年后与某县李某甲结婚,于某年某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并将李某户口也登记在该村同一村民小组即第六小组。某年以来,因该村村委会屡次未将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款项分配给陈某母子,陈某母子一直心存不满。某年某月的一天,在该村x员学习日上,陈某、陈某甲、以及陈某甲的妹妹陈某乙等人质问村民小组组长赵某,并与赵某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赵某受伤。此后,双方均通过平安app反映问题并向各级某部门进行上访,陈某上访要求解决第六小组村民待遇问题,赵某xx则要求解决并处理陈某等人打人、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双方矛盾陷入僵局。某年某月3日,经有关部门引导,双方共同向某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了此案,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调查了解到,陈某认为自己某至某年度的收益分配款未能领到系第六小组组长赵某作梗。某年9月陈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与赵某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赵某受伤,当时虽经街道有关部门协调,由陈某赔偿给赵某500元医药费,但当时双方都没有考虑到后续医药费问题,赵某也没有提出后续治疗费及其他损失补偿的要求。其后,赵某感觉身体不舒服到医院住院治疗,又花费医疗费12000多元。赵某认为自己的伤情比原来预想的要严重很多,对原来赔偿金额表示反悔,并将被打视频传到网络上,致使矛盾再次被激化。

调解员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经向街道领导汇报后,决定召开第六村民小组座谈会,邀请第六村民小组56名户主全部参加。座谈会上,大多数户主表示,陈某是“外嫁女”,不应该享受村里的待遇。更何况,陈某本不是陈某甲的女儿,她和她的孩子都是通过弄虚作假才落户到本村,不得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通过分析座谈会上户主提出的观点,调解员当即调整了调解方向并重新制定了调解方案,决定从降低视频上传网络负面舆论效应、分析“外嫁女”在本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户主相关法律知识宣讲、肢体冲突赔偿问题等四个方面进行调解。

一是稳定事态发展,控制不良影响。成立了稳控化解工作小组,明确了稳控责任人,制定了稳控工作措施,与村干部一起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保证事态不能扩大,视频不能传播。

二是普及法律常识,夯实调解基础。调解员从法理出发,耐心向赵某和其他户主讲解《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与法院判例,从合法性角度消除赵某和其他户主对陈某母子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的抵触情绪。调解员指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利。”“外嫁女”及所生子女不得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村规,不合法。此外,调解员还指出,根据法院对类似案例的判决,“外嫁女”是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通过不断的法律宣传和解释,“外嫁女”权益问题最终得到了户主们的认可和理解。

三是梳理矛盾纠纷,协调多方解决。针对赵某反映其遭到陈某家属等多人殴打致伤,要求赔偿全部医药费及赔礼道歉和处理参与者的问题,陈某家属表示愿意赔偿,县公安局对陈某等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处理,对参与事件当事人陈某行政拘留七天并处罚款300元,对陈某甲及其妹妹陈某乙分别给予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调解员将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向村小组成员进行公示。

四是运用理法柔情,致力以理服人。陈某等人因打人受到行政处罚后,赵某抵触情绪进一步被化解,调解员趁热打铁,从本地风俗伦理入手,耐心开导赵某,指出:土地征用补偿款是村集体小组成员共同享有,陈某作为陈某甲的合法养女,享有与村集体中村民同等的待遇。部分户主认为陈某作为陈某甲的女儿,在户籍信息上弄虚作假并无直接证据。而且作为村集体的一部分,不能因为金钱利益而割裂了村集体的团结与和谐。经过调解员耐心分析、坚持不懈地调解,最终取得了包括赵某在内的全体村小组成员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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