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日,某区某社区居民刘某某在河沿岸山坡上(土石方施工区域)散步时不慎掉下摔伤,路人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次日,刘某某妻子林某某到街道信访中心反映情况,以施工方某置业公司未在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适当防护措施造成刘某某人身损害为由,要求置业公司赔偿。街道xx中心将此件批转某街道调委会会同社区协调处理。某月下旬,刘某某前期治疗结束出院,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社区受理调解此矛盾纠纷。
调解员首先与社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分别到事发地和刘某某家中了解情况,然后约见置业公司负责人了解公司意见。调解员看到事发现场确实在施工区域,且未明显设置警示标志。公司负责人表示,摔伤是刘某某自身问题,公司不存在过错,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刘某某5000元帮扶。调解员将此意见反馈给伤者家属,家属情绪激动,表示不能接受。调解员明确了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归属,以及赔偿或补偿金额多少的问题。
刘某某家属在得知公司想法后,便将刘某某送到置业售楼部,并带上了厨具,表示在事情解决前就住在售楼部。调解员随即赶往,由于刘某某妻子年龄偏大且在现场情绪激动,调解一时无法进行,调解员当机立断暂停调解,不仅安排社区人员留守现场陪伴,更是及时安抚刘某某和其家属,表示目前当务之急是让刘某某有良好的休养环境,让身体早日康复最重要,售楼部是他人工作的地方,环境嘈杂,并不能让刘某某静养,建议他们先行回家。同时调解员也指出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调解,尽快让事情得到妥善解决。听了调解员的话,刘某某表示愿听从调解员的安排,从置业公司回到家中休养,等待后续调解。
当事人冷静一些后,调解员发现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多少虽然还是处于争议中,但随着劝解疏导工作的多次进行,双方要求的差距在逐渐缩小,调解员趁热打铁,在征求双方意见后,于某月某日组织了当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解读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指出置业公司在地面施工却未设置明显标准,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建议置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
同时,调解员结合事实,入情入理地指出,大家都不想发生意外事故,置业公司在施工方面的确存在疏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刘某某自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知施工区域存在的安全风险,自身有疏忽,故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建议其承担20%的责任。调解员表示刘某某一方可以索赔,但每一项都要有依据,不能漫天要价。同时指出调解可以避免复杂的法庭诉讼,减少各方面的支出,顺利的话还可以当场履行协议,较快解决纠纷,建议双方心平气和得好好协商。
经过调解员从法理情理的一番分析,双方当事人均认同调解员的说法,均表示愿做出一些让步。调解员随即向双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损害实际,帮助双方就具体的赔偿事宜协商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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