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4日下午一时许,某市某村一名从事建筑工作的村民李某在干活时,因未做好防护措施,不慎从二楼顶摔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接到报讯后迅速赶到现场,当场便与包工头张某、房主胡某等人发生了争吵,随后演化成肢体冲突。某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闻讯后,迅速组织调解员、村干部赶赴现场,稳控纠纷双方的情绪,并控制事态的发展。调解人员到场后,成功劝服情绪激动的死者妻子季某及其亲属将李某的尸体移送至殡仪馆办理后事,并约定时间对纠纷进行调处。
调解员根据以往的经验,认为调处这起纠纷的焦点还是要看纠纷双方对赔偿数额是否能够达成一致,于是就先召集工头张某和房主胡某,询问他们的想法和意见。工头张某认为死者是为房主胡某干活,应当由胡某来承担赔偿责任。房主胡某听后,反复强调自己并不认识死者,而且死者是跟随张某来自己这建房,他与张某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自己只与工头张某之间存在联系;况且自己家盖新房是为了给孙子娶媳妇,出现这样的意外,如果按照农村习俗,房子没盖好就死了人,对今后娶媳妇都会有很大的影响。胡某觉得自己在这件事中也受到了损害,不仅不同意赔偿死者,甚至要求工头张某应当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看到双方相互推卸责任,调解员对他们进行了详细、耐心的法律解释工作。调解员首先明确指出,张某作为承包工程的包工头,与死者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合同关系,与房主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明确了工头张某的赔偿责任后,调解员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这起纠纷中,工头张某按照房主胡某的要求独立完成承包任务,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非劳动力,因此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工作风险也应当由承揽人负担。面对认为自己摆脱了赔偿责任的房主胡某,调解员又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律解释,调解员为工头张某、房主胡某二人明确了在这起案件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随后的调解中,由于工头张某和房主胡某二人均以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为理由,只同意给付几千元的赔偿,调解也不欢而散。李某的妻子季某回到家后,召集了十几名亲属,打算将尸体抬到他们二人家中,并扬言得不到赔偿也不让他们两家好过。获知信息后,调解员又及时赶赴季某家中,对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考虑到他们的情绪激动,调解员并没有生硬的向他们解释有关法律法规,而是站在她们的角度出发,关切的询问其家庭情况,并表示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合法途径争取赔偿款。同时,也提醒他们,尽量不要采取过激的方法或手段,以免造成不良的后果,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季某及其亲属等人也放弃了停尸闹丧的想法,表示愿意遵从调解员的安排,和平解决问题。
在接下来的调处过程中,调解员多次找到工头张某和房主胡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出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数额。由于死者妻子季某预想的赔偿数额较高,双方的差距较大,调解员又反复的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于某月8日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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