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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9 来源: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宁委发〔2022〕1号)文件精神,加强市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提升重大专项实施绩效,更好地支撑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重点支持开展提升产业自主可控水平、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快重大研究成果在南京实施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创新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高区办等部门联合建立重大专项联席会议,对重大专项的总体布局、方案论证、政策研究等工作进行会商。


第四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原则:


1. 突出支持重点。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立足解决南京经济社会民生发展领域重大问题和困难,组织实施科技攻关项目。


2. 秉持目标导向。明确有限目标,力争3-5年时间内实现重大战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等方面的突破,取得里程碑成果和成就。


3. 创新组织模式。推行“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管理制度,研究颠覆性技术项目支持机制。支持企业“出题”和“发榜”。鼓励南京科技型领军企业牵头,跨行业、跨区域、多主体协同创新,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决策、科研经费管理、科研团队组建等方面更大自主权。


4. 强化规范管理。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指南征集、组织申报、过程管理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强化重大专项绩效管理,对实施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实现年度预算管理,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探索建立市区财政、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重大专项采取前补助方式,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2000万。综合考虑项目投入强度、技术风险等因素,予以分档支持,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占总立项项目数的30%左右。支持经费分批拨付,立项批复后拨付不低于60%,中期评估通过或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40%资助资金。重大专项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政府对重大科技项目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重大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属于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已获本单位正式立项或相关主管部门立项建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已有一定研究基础。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


2.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当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究人员。原则上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3. 项目新增总投资或项目预算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市级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立项支持金额未达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对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大项目,可不受项目投入限制。


4. 项目主要的成果、产出、工程等经济社会效益应落在南京。


第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


2. 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3. 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与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相关的科研基础;


4. 申请(包括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申报及立项的主要程序:


1. 征集建议。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或者定向征集技术方向建议。


2. 发布指南。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征集的建议进行遴选凝练,择优确定当年的指南方向,形成技术需求榜。


3. 组织申报。确定项目组织形式,发布技术需求榜,组织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交专家论证。


4. 专家论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论证,产生推荐建议。市科技局根据推荐建议研究提出立项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立项项目。


5. 立项管理。印发资金下达文件,组织签订项目合同,对项目技术目标、绩效指标、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


重大专项涉及公示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项目合同要求,落实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


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配合做好中期评估、年度报告、项目验收等工作。


1. 中期评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估通过的,予以拨付剩余支持资金;不通过的,予以整改,暂停拨付剩余支持资金。整改项目验收时顺利通过的,予以拨付剩余支持资金。


2.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在总结实施情况基础上,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所在区(园区)科技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市科技局。


3.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形式。邀请行业专家、技术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验收结果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完成技术研发,达到合同要求的予以通过验收;不满足“通过”要求,但完成主要技术研发,取得标志性成果的,予以结题验收;不满足“通过”和“结题”要求,未完成主要技术研发,无实质性成果的,不予通过。


项目验收申请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原则上可以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项目到期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将及时催告,自催告之日起,1年内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自动终止,由属地主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市科技局将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视情况追回市拨款资金。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使用应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前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在验收申请时一并提供。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研发进展和实际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支出预算进行合理调整。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财政支持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区(园区)科技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是重大专项的属地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资料审核、申报推荐以及立项项目跟踪管理等,为项目顺利实施做好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以保障项目按时按要求完成。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或奖励,列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不得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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