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要注意什么?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未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答:受疫情因素影响,企业与招用的职工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可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务派遣职工如何管理?
答:《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均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隔离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方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人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处理。
问: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作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试用期如何处理?
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中止(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关系保留),待劳动者重新提供正常劳动时起累计计算。
问:企业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吗?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问:年度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许可条件可以放宽吗?
答: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问:疫情防控期间特殊计算工时制原申报期限到期怎么办?
答:原已批准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需要再次报批的,如无法正常办理,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原批复有效期可以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
问:企业可以统筹安排休息休假吗?
答:以下几种情形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1、 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复业等条件的企业;
2、 外地返锡居家隔离期间的职工;
3、 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
4、 其他有正当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
5、 疫情防控期间其他适用情形。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集体合同到期怎么办?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对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问:因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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