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柠檬兄弟公关: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某甲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企业管理公司)因与被刘某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甲企业管理公司上诉主张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就降薪事宜已与员工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系合法降薪。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载有刘某签字的《阶段性薪资调整协议》显示甲企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薪资调整,但首先,上述协议载明甲企业管理公司有权针对2020年2月份的薪资进行酌情调整发放、针对自2020年3月1日起的薪资进行酌情减少发放,然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甲企业管理公司自2019年11月起即每月对刘某工资进行扣减,而2020年11月、12月甚至未向刘某发放工资,故,上述协议载明的薪资调整期限、调整幅度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其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劳动报酬系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要变更,双方应就此进行明确具体约定,但上述协议仅载明甲企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工资进行酌情发放,并未明确约定工资调整的具体数额以及恢复发放正常工资的时限,系属约定不明,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达成合意的结果,且上述协议扩大了用人单位一方权利的同时增加了劳动者一方义务,甲企业管理公司亦未就工资扣减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充分举证。基于上述论述,法院对甲企业管理公司关于合法降薪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甲企业管理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并无不当。因甲企业管理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刘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另,用人单位对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已足额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负有举证责任,因甲企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刘某2020年年休假情况,一审法院判决甲企业管理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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