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柠檬兄弟公关谈调岗降薪员工仲裁胜诉几率,杨某、甲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苏州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甲苏州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公司就调岗降薪事宜未能与杨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公司未能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通知工会,程序不合法。综上,甲苏州公司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基数,双方争议点在于2019年的年终奖是否应全额计入赔偿金的基数,一审认为,2019年度的年终奖系基于2019年杨某的劳动,所对应的工作期间为2019年1月至12月,与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即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并不一致,部分年终奖是基于2019年1月、2月期间提供劳动的工资收入,不应计入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因此,杨某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18137.34元。关于工作年限,杨某的工作证、工资清单以及公司登记资料均显示杨某的入职日期为2003年2月19日,这也与其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记录相吻合,因此杨某主张自2003年2月19日作为工作年限起算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甲苏州公司应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4806.9元(计算方式为18137.34元/月×17.5个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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