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网络危机公关公司谈员工自己辞职有赔偿吗,陈某因与北京甲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案中,陈某主张系因甲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无故拖欠工资、调岗降薪而被迫离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某系于2020年6月3日向甲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其上载明离职原因为自动离职。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陈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1月31日存在加班的基法事实,甲公司亦不认可其存在加班。综合考虑陈某的工作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关于加班费的诉求亦无不当。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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