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降薪我提出辞职有补偿吗,公司可以随意降薪吗,庄某与甲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某年5月8日庄某经招聘进入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每月工资3800元。某年11月、12月甲无故降薪,每月少发庄某500元。某年1月甲通知庄某放假,且拖欠庄某某年1月-5月工资、社会保险,某年5月8日庄某被迫辞职。综上,庄某故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案中,甲公司少发庄某某年11月工资500元、12月工资500元属实,故甲应给付庄某少发的工资1000元。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又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法案中,甲非因庄某的原因,安排庄某某年1月之后回家待岗,应按月向庄某支付生活费。根据徐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庄某某年1月至5月7日期间的生活费应为6186元(1830元/月×80%×4月+7天),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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