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苏州公司不同意调岗可以赔偿吗,杨某、甲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苏州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杨某自1996年7月开始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原单位天水某精密模具厂给其增加工资。自2007年6月1日起,杨某进入甲苏州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五份劳动合同。2017年1月1日起,杨某与甲苏州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基本工资为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且公司可根据生产计划而对杨某的休息休假进行统筹安排。自2007年6月开始,甲苏州公司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9月24日,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杨某出具个人参保证明,载明杨某自2004年11月至2007年5月存在异地社会保险转入记录。
2020年3月,公司欲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对杨某进行调岗调薪,将杨某的职务由金属工模课副经理调整为金属工模课课长,经过多次与杨某沟通,杨某均表示拒绝。2020年3月26日,甲苏州公司向杨某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与您就岗位调整事宜多次协商,并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3月24日和3月25日发送调岗通知,同时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公司通知于2020年3月27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年3月27日,双方签署离职结算表。
杨某收到公司解除通知后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725416.88元;甲苏州公司返还超额代扣的公积金2296.89元;甲苏州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1208.14元;甲苏州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43422.34元;甲苏州公司支付补缴社会保险及补足社保费差额。2020年7月14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苏虎劳仲案字〔2020〕4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甲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647808.26元;返还超额代扣公积金2296.89元。
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甲苏州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公司就调岗降薪事宜未能与杨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公司未能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通知工会,程序不合法。综上,甲苏州公司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基数,双方争议点在于2019年的年终奖是否应全额计入赔偿金的基数,一审认为,2019年度的年终奖系基于2019年杨某的劳动,所对应的工作期间为2019年1月至12月,与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即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并不一致,部分年终奖是基于2019年1月、2月期间提供劳动的工资收入,不应计入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因此,杨某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18137.34元。关于工作年限,杨某的工作证、工资清单以及公司登记资料均显示杨某的入职日期为2003年2月19日,这也与其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记录相吻合,因此杨某主张自2003年2月19日作为工作年限起算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甲苏州公司应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4806.9元(计算方式为18137.34元/月×17.5个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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