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江阴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张某因与江阴市甲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至2014年年底截止,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2016年开始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论证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张某上诉称2018年签订的补充协议也系劳动合同,但该合同与此前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相比缺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条款,且抬头注明为补充协议,故一审认为只是此前劳动合同的补充,并无不当。此外,即使将该补充协议视为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的“自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阴历年期前统一放假为止,全年保险补一个人保险,两人全年工资180000元”,也仅是针对该年度工资和社会保险缴纳的具体约定,无法认定双方约定了固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因双方之间仍然延续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故张某主张2019年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双方的工资支付约定与习惯,均是平时预发部分工资,至阴历年底前结清全部工资。张某认为甲公司应当根据年薪90000元按月发放其固定工资,与双方实际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在阴历2019年年底前,甲公司均按约支付了张某工资,并在2020年4月支付了张某夫妻10000元。考虑到双方并未约定每月应固定发放的生活费数额,在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剩余工资支付期限也并未届满,且疫情期间甲公司发放的款项即使相较往年偏低,亦在合理范围。据此,甲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报酬情形,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版权申明:凡注明“来源:XX”的作品,均转载自网络,目的仅用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侵权请联系4001166957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柠檬兄弟原创内容欢迎规范转载。注明来源,本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