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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泰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18 来源:司法案例

泰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泰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泰州市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毛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甲公司称,申请人因经营困难和被申请人协商降薪等事宜,因协商未达成一致且疫情再次爆发决定暂时性放假,这是放假事件缘由,与法案有直接关联。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与法案无关,不予确认不当。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1日,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高劳人仲案字〔2021〕第82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甲公司)自法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0504.52元(其中2020年12月工资3636.26元、2021年1月工资3636.26元、2月工资1616元、3月工资1616元;前述工资均不包含申请人当月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认为,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高劳人仲案字〔2021〕第82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案涉裁决不存在其他法定可撤销的情形,甲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泰州市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高劳人仲案字〔2021〕第8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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