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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淮安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18 来源:司法案例

淮安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淮安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吴某与淮安某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吴某于2004年5月入职镇江某照明有限公司工作,自2007年5月被集团公司安排至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后调整至车间副主任,双方于2015年7月13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基本工资为1620元,岗位为操作工。2020年6月,吴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职务津贴,共计6600元。某公司因明管和灯丝灯车间合并,分别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7月14日向吴某发出转岗通知,将其安排至灯丝车间从事过控工作,称未到新岗位报到,视为双方协商不一致,按照劳动法规定处理。2020年7月16日,吴某回复,表示不接受该次调岗存在降薪降职行为,不接受调岗,双方就岗位调整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10月16日,某公司向吴某所在车间主任明确因调岗未达成一致意见,其无权安排吴某工作内容,要求吴某待岗。2020年12月16日,某公司再次向吴某发出调岗通知,提供封泡车间打泡工序的过控或其他车间操作岗位选择,要求其在2020年12月18日之前答复。2020年12月24日,某公司向工会请示解除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且于当日送达给吴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部门结构、人员岗位进行调整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

本案中,某公司因受疫情及市场环境影响进行部分车间合并,吴某所工作的车间因客观原因被合并,且双方于2015年7月13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吴某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某公司将吴某的工作岗位调至操作工岗位,同时某公司与吴某进行了沟通协商,体现了对吴某劳动权益的尊重,吴某应当予以配合。某公司拥有行使对劳动者合理调职的权限,调岗对吴某劳动权益并不构成侵害。某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某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自吴某,亦未支付吴某一个月工资,对于吴某要求某公司支付代通知金6600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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