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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布15起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19 来源:常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典型案例一


  刘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刘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奇迹》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搭建《奇迹》游戏私服,并将其命名为《天下奇迹》。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9月18日,在该游戏私服运营期间,玩家游戏充值支付211899.43元。后经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天下奇迹》服务端与《奇迹》官方服务端的相似度为95.5%,《天下奇迹》服务端与《奇迹》官方服务端实质性相似。


  法律适用


  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处理结果


  2021年7月31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典型案例二


  “好看动漫”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黄某从2020年2月开始经营“好看动漫”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违法获取《一人之下》、《狐妖小红娘》等动漫作品,并提供在线观看服务。至2021年5月案发运营网站共产生收入48887.4元,违法所得为38029.17元。


  法律适用


  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处理结果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黄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8029.17元和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常州市周某等人


  销售假冒“长城”品牌润滑油案


  案情简介


  经常州市公安局前期研判,发现一条以周铁某、周某和刘某为核心的团伙构建的一条完整的制售假冒长城品牌润滑油产业链。市局下交研判成果,武进分局于2020年5月6日立案侦查并组织统一集中抓捕。2020年8月12日,专案组出动百余名警力,分兵六路,同时奔赴金虹油品厂、龙城机电城、常发豪郡、锦海星城、順园八村、南隆家园等地实施抓捕,十三名主要嫌疑人无一漏网,一举捣毁制假机油窝点2个、制假机油桶窝点1个、销售假机油窝点1个及售假淘宝店十三家,查获润滑油原料400余吨、假冒“长城”等知名品牌成品200余桶,润滑油桶500余个、印刷设备119个、商标标识14500余张,涉案价值达5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周二某兄弟以家族人员为主体,掌控一家实体店和若干家平台店铺对外销售假冒“长城”机油;犯罪嫌疑人刘某父子则专门负责提供印刷有长城品牌润滑油LOGO的油桶;犯罪嫌疑人周铁某、朱立某夫妻以实际经营的青阳金虹油品厂为载体,为周某、周二某犯罪团伙生产假冒“长城”品牌机油提供“白油”。该团伙成员众多,分工明确,作案时间漫长,涉案金额巨大。仅据淘宝销售数据显示,近两年来周某家族控制的若干家平台店铺实际销售金额达两千余万元,涉及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广东等十六个省市。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处理结果


  截至目前,该案共查封房产5处,冻结银行卡资金36万余元,扣押涉案汽车7辆,总价高达上千万元。现十名嫌疑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六百余万元。


  典型案例四


  常州宗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


  “茅台、五粮液、洋河、国缘”等知名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常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会同金坛分局经过前期侦查,在常州市金坛区、浙江省温州市等地组织同时抓捕行动,成功破获了一个从生产品牌酒类外包装、提供原料到灌装销售“一条龙”造假售假的犯罪团伙,共抓获宗某、黄某等十一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成品、半成品假冒的茅台、五粮液、洋河、国缘等系列品牌白酒300余箱,各类假冒白酒白装、标示等6万余件。涉案价值200余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处理结果


  截至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林某等两人已被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宗某等九人已被移送起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五


  常州市润X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某、顾某等


  侵犯常州戴A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马某与顾某原系常州戴A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A公司”)技术部与市场部的工程师。2020年7月离职后,以其近亲属作为股东,设立了常州市润X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润X公司”),并违反相关保密义务和要求,披露、使用两人在戴A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商业秘密,给润X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法律适用


  润X公司、马某、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处理结果


  经常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1、润X公司、马某、顾某立即停止侵犯戴A公司经本案所认定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 2023年8月1日前向本案所认定的涉商业秘密并属限制交易范围内企业销售卡盘类产品。2、被告润X公司、马某、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戴A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 200000元。


  典型案例六


  陈某等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陈某曾为常州A公司销售经理,对该公司针对客户要求自主研发设计主机配件的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联系方式、招投标标底、询价价格等核心商业信息均有所掌握。陈某离职后违反相关保密义务和要求,在常州B公司就职期间披露、使用在常州A公司所掌握的客户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致使常州A公司的经营出现明显下滑。从2015年7月到2021年10月,A公司客户流入B公司账户资金高达2000多万元。溧阳市公安局执法人员随即对陈某等四名嫌疑企业核心成员进行了抓捕,并对主要的作案证据进行了采集固定。经审讯,陈某等人对共同侵犯A公司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行为供认不讳。据陈某交代,他于几年前在外面成立了公司,并利用所掌握的A公司信息拉业务。经过专业审计和评估,警方认定从2015年7月至2021年10月,陈某实际控制的涉案企业从中非法获利1386000多元。


  法律适用


  陈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处理结果


  2022年1月23日,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批准逮捕。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典型案例七


  常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常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实,该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六种不同规格的一次性外卖打包餐盒,并在网站链接上均使用专利号为ZL201630103930.X的外观设计证书图片,后经查询,该图片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上述销售的六种涉案商品无关。


  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10)》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


  处理结果


  常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假冒专利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66.0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八


  刘某销售假冒“海飞丝”洗发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0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海飞丝”洗发水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现查实,2021年2月20日至3月6日,刘某通过微信分三次向他人销售750mL“海飞丝”品牌洗发水6360瓶,产品货值金额219636元。后经商标权利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均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与此同时,对该批洗发水进行了抽样检测,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判定为严重不合格产品。


  法律适用


  刘某销售假冒伪劣“海飞丝”品牌的洗发水,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经审查,公安机关决定刑事立案,并对参与犯罪的刘某等四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该案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典型案例九


  金坛区某通讯器材经营部销售假冒


  “YOOZ”、“RELX”电子烟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9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金坛区某通讯器材经营部销售假冒“YOOZ”、“RELX”等品牌电子烟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实,该器材经营部从他人处(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联系方式和其他任何相关身份信息)购进标注“YOOZ”注册商标标识的350mAh电子雾化器12盒、2ML雾化弹31盒品牌以及标注“RELX”注册商标标识的烟弹6盒,用于对外销售,货值金额4380元。后经北京奇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金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43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


  常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假冒“HDMI”音视频线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4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常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音视频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实,该公司在未经“图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标有“图片”字样的模具生产了不同规格且带“图片”注册商标标识的音视频线,经营额共计70930元。


  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武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7093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一


  常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擅自


  制造“图片”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常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移交线索,依法对常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实,该公司在未取得“图片”商标使用授权,也未核查客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2021年3月起至6月间利用淘宝网店接受“图片”包装纸盒定单12笔,至案发共生产销售带有“图片”字样的外包装纸盒3万余只,货值金额34748.88元。


  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所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常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二


  常州新北区某水果店销售假冒“冰墩墩”案


  案情简介


  北京冬季奥运会期间,常州新北区某水果店通过微信客户群发布视频,展示含有冬奥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常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遂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现查实,该水果店在未取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相关授权的前提下,在凌家塘附近的路边摊上现金购买了标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字样及冬奥会标志图片的“冰墩墩”钥匙扣共37个,并在日常销售水果的微信客户群内发布视频,展示上述钥匙扣,引起群内客户抢购。


  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常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钥匙扣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三


  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


  “SANYO”、“三洋”电视机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9日,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现查实,该商贸公司通过手机微信中的家电销售群(资源共享群),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的价格,从广州人吕某处购入带有“SANYO”、“三洋”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电视机共计53台,用于对外销售。后经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电视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天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四


  钟楼区某手机配件经营部


  销售假冒“图片”手机配件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对钟楼区某手机配件经营部销售假冒“苹果”手机配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实,该经营部于2020年8月,通过微信和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买等方式购进一批标注有“图片”、/iPhone/Design by Apple in California/AirPods等标识字样的手机配件,品类涉及耳机、数据线、电源适配器、电池、手机后盖等,后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别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至案发止,该经营部已售出商品经营额8220元,库存商品经营额86479元,违法经营额合计94699元。


  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五


  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


  假冒“贺盛”味精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3日江苏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某冷冻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贺盛”味精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实,该食品经营部从他人处(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联系方式和其他任何相关身份信息)购进标注有“贺盛”注册商标标识的99%纯味精22袋用于对外销售,货值金额总计528元。后经商标权利人江苏吉祥贺盛食品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商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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