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锡山市监处罚﹝2022﹞01049号显示: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TDT117-2Z(蓄电池容量20Ah)、生产日期/批号:2022-03-06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检验检测报告NO:2022CCWA20245),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对抽检程序、结果无异议。现查明,抽检批次规格型号:TDT117-2Z(蓄电池容量20Ah)、生产日期/批号:2022-03-06的电动自行车,共生产158辆,2022年4月8日无偿送样检验1辆,销售111辆,现有库存46辆。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抽检批次规格型号:TDT117-2Z(蓄电池容量20Ah)、生产日期/批号:2022-03-06的电动自行车,标价1000元/辆,生产成本是750.54元/辆。货值金额158000元,违法所得936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罚款(元):474000;没收违法所得(元):9361.5;没收46辆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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