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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被投诉商标侵权怎么处理申诉 在诉讼期间的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2 来源:

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因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与济宁市任城区丁珠宝金店(以下简称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民终1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丁在店铺及所销售的商品上标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乙据此主张丁侵害了其涉案商标权。丁辩称其系乙的加盟商,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乙,故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不构成侵权,对此,乙予以否认。
首先,关于丁是否系乙加盟店的问题。甲虽主张丁系乙的加盟店,其有权在经营中使用乙的涉案商标,但在原审中丁未能提供加盟合同或乙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等方面的证据;甲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亦未体现乙的主体身份,故其主张缺乏证据证明。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来源于乙的问题。根据二审查明事实,将被诉侵权商品的价签与乙提交的使用涉案商标的产品价签进行比对,其中四件被诉侵权商品价签没有标明产品证书号及条形码号;一件“金750钻石戒指”价签上缺少条形码号,虽有产品证书号,但标示方式与正品价签不同;被诉侵权商品的质保单未体现乙信息。故被诉侵权商品的价签等相关信息与乙的产品存在差异。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丁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并非乙的产品并无不当。虽然甲主张乙提供给丁的商品,其价签、条码及产品证号存在多种情况,亦存在没有产品证号的情形,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法院对其相关再审申请主张不予采纳。
再次,甲称丁至今仍有乙的产品,但即便该事实存在,亦与其是否有权使用涉案商标不具有直接关联。故甲的相关主张缺乏依据,院对此亦不予采纳。对于甲提出的调取证据及申请证人作证的申请,院亦不予准许。
综上,丁在店铺及所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系经过乙授权,二审判决认定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并无不当。
(二)关于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本案中,丁的行为侵害了乙的涉案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乙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丁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可以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丁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以及乙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丁赔偿乙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于法有据。甲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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