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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商标侵权被起诉怎么处理一单没卖 店群商标侵权被起诉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2 来源:司法案例

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原告系第7791545号、第676166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都处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周销售的被诉涉案侵权产品,使用“斯徳屹”、“五森”文字商标,第41604813号“五森”文字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于拼多多店铺宣传页使用的图片中“wusen”拼音与第41604813号“五森”注册商标的文字在呼叫上相同,经隔离观察、整体比对,“五森”与“宇森”、“wusen”与“yusen(图形)”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颜色、表现形式上均不相同,不足以导致一般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等关系,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原告的商标专有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提交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自于案外人永康市徽华工贸有限公司,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周某开设的“宇森园林工具”店铺名称中使用“宇森”字样的问题。被告抗辩称,即使该店铺名称涉嫌侵权,也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首先,被告的网店名称未经注册,不属于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字号。故被告在网店名称中使用“宇森”字样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网店名称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宇森”字样,属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导致混淆,构成商标性使用,侵害了原告的第77915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至于赔偿数额,原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销售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周某赔偿人民币25000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在原告起诉后已采取了下架、断开链接等措施,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尽义务,不存在过错。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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