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柠檬兄弟公关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400-1166-957

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网店侵权商标怎么处理 生产商标侵权被起诉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2 来源:司法案例
武汉甲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再审认为,法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丙堂公司、丁、武汉某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A专家”标识是否侵犯了武汉甲公司的“AA专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一)关于是否构成侵犯涉案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是否构成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在考虑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被诉侵权人的使用意图等因素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从商品的类似程度来看,武汉甲公司请求保护的第10123951号“AA专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膏和消毒剂等,而被诉侵权商品为药膏,二者构成类似商品。
从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来看,武汉甲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AA专家”文字商标,而被诉侵权品使用的商标是“A专家”,二者呼叫一致,区别仅体现在第一个汉字不同,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观之,近似程度较高。武汉某公司主张其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是“涵亮”商标,但是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A专家”,对商品法身而言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从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来看,武汉某公司与武汉甲公司同处于武汉,武汉某公司应当对武汉甲公司的商品有所知晓;武汉某公司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了与武汉甲公司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包装盒极为近似的包装盒,也反映出其主观上知晓诉争商标或者与诉争商标相近似的“A专家”商标,其攀附武汉甲公司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比较明显。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A专家”商标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标识的情形,侵犯了武汉甲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乙、武汉某公司、丁、丙堂公司主张,“A专家”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用途,在武汉甲公司申请“A专家”商标未获准注册的情况下,“AA专家”商标不能任意扩大其保护范围至“A专家”。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法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法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专家”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虽然武汉甲公司曾经申请“A专家”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为由予以驳回,但法案中应当判断的是“A专家”的使用是否侵犯了“AA专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而非被诉侵权标识“A专家”能否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问题,况且“A专家”申请商标被驳回注册的原因并非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此外,上述规定中的正当使用应当是指使用人为了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而进行的善意使用。一般说来,该使用应当与商品上描述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文字保持大小、字体等形式上的一致,但被诉侵权商品将“A专家”突出使用,其使用“A专家”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不属于正当使用。
(二)关于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等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丙堂公司和武汉某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武汉甲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被诉侵权商品“涵亮牌宝宝A专家软膏产品”和“涵亮牌A专家软膏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均分别为丙堂公司和武汉某公司。虽然丙堂公司与武汉某公司订立的《贴牌加工协议》中约定武汉某公司应确保丙堂公司被授权贴牌生产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并负责由其引起的法律问题,但该协议仅是丙堂公司与武汉某公司之间的约定,并不能免除丙堂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且,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樟市管公处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丙堂公司生产的“涵亮”牌A专家软膏产品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武汉某公司对此亦应当明知。在此情况下,丙堂公司和武汉某公司仍然大量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丁、乙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武汉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授权乙以其名下的农行账户代收公司货款,且实际上于2016年5月9日通过该账户收取了该公司出售侵权商品应收的货款12000元;而丁也于2016年6月27日以其个人账户收取了武汉甲公司为取证而购买侵权商品时应付的货款。因此,在武汉某公司侵权主观意图明显而且乙为武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与乙为父子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乙、丁帮助武汉某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其应与武汉某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武汉甲公司起诉请求被诉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同时偿付合理支出28500元。但武汉甲公司既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也未提供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故法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武汉甲公司提交的第12416号、第20703号两份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丙堂公司和武汉某公司将被诉侵权商品销售给14家网店,涉及被诉侵权商品225万余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实体店分布于重庆、湖南、山西、武汉、安徽多地,销售范围广。根据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樟市管公处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丙堂公司从2015年10月开始至今,分两批次生产“涵亮”A专家软膏1200盒,以每盒0.9元的价格销售给武汉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和丙堂公司在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涵亮”牌A专家软膏产品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和销售20160216、20160403、20160503和20160703四个批次的A专家产品,其侵权主观恶意较深。综合考虑丙堂公司和武汉某公司在网店、公司法部和实体店均有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商品销售范围广、侵权主观恶意较深,情节严重以及武汉甲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由丙堂公司、武汉某公司、丁和乙赔偿武汉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0元,符合法案实际情况,法院予以维持。武汉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武汉甲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版权申明:凡注明“来源:XX”的作品,均转载自网络,目的仅用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侵权请联系4001166957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柠檬兄弟原创内容欢迎规范转载。注明来源,本文链接 https://www.lemonbrothers.cn/sbqq/2120.html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400-116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