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实业有限公司、甲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争议的焦点系被上诉人甲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上诉人乙公司相似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是否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商标的近似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等因素。本案中,首先,从商标的近似情况来看,“babycare”系通用的英文单词,显著性并不强,上诉人乙公司亦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在2017年12月17日之前就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被上诉人甲公司除在涉案商品上标注“Carebaby”外,同时还标注了婴儿头图形、“Carebaby”及“卡尔贝比”字样,其在天猫网店“卡尔贝比七彩鹿专卖店”店铺首页的显著位置亦标注有“婴儿头图形、Carebaby、卡尔贝比”以及“卡尔贝比七彩鹿专卖店”字样。其次,从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来看,案涉商品系婴幼儿用品,相关公众在购买此类商品时,通常会比购买一般用品倾注更多的注意力。再次,被上诉人甲公司在2010年12月14日即注册取得“卡尔贝比”商标,早于上诉人乙公司和上海某实业公司成立时间,也早于涉案第32934463A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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