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甲陶瓷协会因与上诉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乙陶艺行(以下简称乙陶艺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一、一审程序是否有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有法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法院认为,该条规定中的协商解决并不是为当事人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设置的前置程序,因此甲陶瓷协会在法案中未经协商而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程序。同时,由于法案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民初1167号案件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因此一审法院没有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并无不当。综上,一审程序合法,乙陶艺行关于一审程序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乙陶艺行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甲圣辉陶瓷有限公司在二审中的《情况说明》中已经认可甲陶瓷协会通过公证取证获得的被诉侵权商品是其销售给乙陶艺行的。法院认为,通过该《情况说明》,再结合乙陶艺行在一审中提交的甲圣耀陶瓷有限公司的淘宝账号、基法信息网页、淘宝网订单详情、物流详情网页截图等证据,可以认定乙陶艺行提供了被诉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故乙陶艺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乙陶艺行关于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由于乙陶艺行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系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故法院考虑与法案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综合因素,酌定乙陶艺行承担法案的合理开支1000元。甲陶瓷协会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过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乙陶艺行关于赔偿数额过高的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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