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福建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乙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717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甲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明显违反商标法的比对原则,评判角度错误,导致认定结论错误。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甲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2、一、二审法院认定在被诉侵权商品上面添加“刁狼”品牌名称的情况下,可以使被诉侵权标识与甲公司的商标达到可区分的程度,没有法律依据。3.法院生效判决以及行政机关裁决已经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甲公司的商标构成商标近似。综上,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法案应予再审。
乙公司发表意见称:1.甲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的物证封存情况与一审庭审时拆封的物证不能对应,其提交的购物小票与所购商品、支付凭证亦不能对应。2.甲公司所称其他案件涉及的商品与法案不同,与法案不具有关联性。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结论正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之情形。依照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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