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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餐饮蛋糕店侵权大牌商标怎么处理 商标侵权工商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3 来源:司法案例

上诉人金某、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甲)因与被上诉人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一)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在网站宣传“某”加盟招商和在公众号中使用“某”和“XXXXX”字样并进行加盟招商的行为。
甲在其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突出使用“某”,且明确宣传“某”精选上等食材独家制作工艺,“某是一家用平民的价格享受商品、新鲜美味、营养健康**活为主题的集食品研发、生产、培训、销售为一体的蛋糕、面包、西式糕点跨地区生产经营的烘焙连锁企业”,配图是面包、糕点、蛋糕等图片。前述行为明确将“某”和“XXXXX”突出使用在乙“某”和“XXXXX”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面包、糕点”快餐店服务上,构成在“快餐店”服务上的宣传使用行为。尽管甲并未实际提供“快餐店”服务,该宣传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某”快餐服务来源与甲相联系,甲不当利用并损害了乙基于“某”和“XXXXXX”未注册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的商誉,客观上使得网页和公众号浏览者将“某”和“XXXXXX”与甲相联系,对服务来源产生了误认,侵害了乙对“某”和“XXXXXX”在“快餐店”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
关于责任主体,前述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甲,还包括驰名会公司,联系人均为金光春。因此,考虑到金光春与甲、驰名会公司的关联关系,以及金光春直接作为联系人参与具体行为,应当认定金光春与甲就相关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并造成共同损害,是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
关于基于商标侵权的停止侵权责任。甲的前述被诉行为侵害了乙对“某”和“XXXXXX”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即停止在任何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与乙未注册驰名商标“某”和“XXXXXX”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行为。
关于基于商标侵权的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责任。由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造成了市场混淆,甲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被诉商标侵权行为主要造成财产性损害,故不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责任方式和内容。
关于基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现有证据未明确证明乙基于商标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也不能证明甲实际进行了经营并因此获利的数额,但乙与案外人位于北京某广场的特许经营合同显示的品牌加盟费可以作为许可使用费参考,另根据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时长、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综合酌定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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