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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婚纱摄影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个体户不知道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3 来源:司法案例
济南市莱芜区某婚纱摄影工作室、王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济南市钢城区某影像、莱芜某婚纱工作室、王某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济南市钢城区某影像、莱芜某婚纱工作室、王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济南市钢城区某影像、莱芜某婚纱工作室、王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济南市钢城某影像的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某旅拍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摄影、微缩摄影等,两者存在相同服务。某旅拍公司的七个注册商标第17240024号“某旅拍”、第22727997号“某旅拍”、第8566838号“尚品某”、第13206035号“某夫人”、第12207074号“某蜜月”、第17450033号“某女郎”、第17450427号“某女王”,在国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其显著性标志均为“某”。济南市钢城某影像在门头使用“某摄影”、“某QUEEN”字样,店内使用的“某摄影”字样,微信朋友圈、美团、大众点评网上显示“某摄影”字样,“某”文字与涉案“某旅拍”、“尚品某”、“某夫人”、“某蜜月”、“某女郎”、“某女王”商标的文字近似,故两者构成近似。济南市钢城某影像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济南市钢城某影像的行为侵害了某旅拍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莱芜某婚纱工作室作为授权使用人,其行为亦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济南市钢城区某影像、莱芜某婚纱工作室、王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济南市钢城某影像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某旅拍公司要求济南市钢城某影像停止在店招、背景墙及网络宣传中使用“某”、“某旅拍”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莱芜某婚纱工作室作为许可使用人,亦与济南市钢城某影像构成共同侵权,对某旅拍公司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王某作为莱芜某婚纱工作室的经营者,对莱芜某婚纱工作室的债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本案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某旅拍公司所举证据亦不能证实其实际产生的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注册商标及原告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2.济南市钢城区某影像、莱芜某婚纱工作室、王某的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3.某旅拍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酌情确定济南市钢城区某影像、莱芜某婚纱工作室、王某的赔偿数额为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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