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柠檬兄弟公关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400-1166-957

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商标侵权生产怎么处理 商标侵权供应商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3 来源:司法案例
啤酒(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上诉人赣州市乙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啤酒公司)、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丙食品商行(以下简称丙食品商行)、原审被告北京丁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商标权利人对其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甲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第3032652号“BLUXXRL”及图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注册商标。证据显示,甲公司经过使用推广,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整体上看,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均由位于上半部分的椭圆形图形和下半部分的长方形组成,上下比例基本相同,且上半部分椭圆形图案中均有一站立女神图像,颜色搭配亦十分近似。从部分比对来看,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的椭圆形图案花纹近似,椭圆形周围均为大写的英文字母,尤其是椭圆形内部的女神图案均由阴影的方式进行描绘。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二者,故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构成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亦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系在与甲公司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根据乙啤酒公司提供的合同书,其承揽加工涉案侵权商品,该商品中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揽人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啤酒公司虽然提交证据证明某公司享有“苗XXXXLANZI”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作为专业的啤酒生产公司,在甲公司的涉案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生产被控侵权商品,并标贴与甲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被控标识,其行为构成侵害甲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丙食品商行虽然举证证明其从他人处进货,但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双方在沟通中还在以“甲罐装”为销售商品,因此丙食品商行的涉案行为难谓善意。
关于甲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一节,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为罐身以白色底色及淡金色横条纹作为背景,正面居中位置一个女神图像,图像外层有蓝色椭圆形字母边框和黑白金相间的花纹边框,罐身上方和下方分别有环绕罐身一周的蓝色条带,下方的蓝色条带较粗并配有白色字体。而对于大部分图形一审法院已经在商标权侵权的部分支持甲公司的主张,故一审法院不再将该部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复评价。对于啤酒罐的底色、条纹颜色等,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属于甲公司特有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故一审法院对甲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丁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丙食品商行、丁公司有意思联络,不构成侵权行为。
乙啤酒公司及丙食品商行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乙啤酒公司停止侵害甲公司第3032652号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标注有被控侵权标识的商品;丙食品商行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的啤酒商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由于甲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乙啤酒公司及丙食品商行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均无证据佐证,故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1.甲公司的证据显示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2.乙啤酒公司的主观过错严重;3.被控侵权产品的售价较低;4.乙啤酒公司的规模较大,丙食品商行的规模较小。据此,法院就本案乙啤酒公司侵害商标权行为酌定赔偿金额为25万元,丙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行为酌定赔偿金额为3万元,对甲公司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甲公司为本案所付合理开支,由于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一并予以支持,由乙啤酒公司负担4万元,由丙食品商行负担3000元。甲公司还要求乙啤酒公司及丙食品商行为其消除影响,但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受损,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乙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甲公司第30326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丙食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的啤酒商品;3.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乙啤酒公司就本案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合理支出4万元,以上共计29万元;4.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丙食品商行就本案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合理支出3000元,以上共计33000元;5.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版权申明:凡注明“来源:XX”的作品,均转载自网络,目的仅用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侵权请联系4001166957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柠檬兄弟原创内容欢迎规范转载。注明来源,本文链接 https://www.lemonbrothers.cn/sbqq/2147.html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400-116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