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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商标图案侵权怎么处理 被告侵权商标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3 来源:司法案例
金州区金座商厦甲、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乙科技公司系第2024537号、第1006026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故乙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许可及维权授权书》,乙经乙科技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两个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并且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故乙作为本案主体适格。
本案中,案涉闪存盘属于第2024537号、第1006026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将案涉闪存盘外包装及闪存盘上使用的“XXXXX”标识与第2024537号商标对比,二者均由八个英文字母左右排列组成,除字母大小写、字体略有区别外,整体上相似;将案涉闪存盘外包装上使用的人头图案与第10060266号商标对比,二者除大小略有区别外,整体上极其相似,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看到标有“XXXXX”标识、人头图案的案涉闪存盘时,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导公众,故案涉闪存盘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甲销售案涉闪存盘的行为系侵犯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乙未能举证证明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及案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甲的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甲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乙因甲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为13000元。乙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甲提出印章不是自己的,其没有销售案涉侵权商品一节。公证书载明,案涉侵权商品是在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金座商厦一楼的“甲配件批发”购买,该柜台即为甲租赁经营,而甲经营者卢春某承认其经营的甲手机商行柜台部分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且未另行申办营业执照,故甲抗辩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一、被告金州区金座商厦甲手机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2024537号、第100602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金州区金座商厦甲手机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三、驳回原告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金州区金座商厦甲手机商行负担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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