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商标侵权怎么处理,网红商标被侵权怎么处理,重庆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河南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1日,甲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第28149844号“某锅”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燕麦食品;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面条;粉丝(条);方便米饭;盒饭;方便粉丝;调味品;粥;肉泡馍;方便面;比萨饼;卷饼;炒饭;年糕;馒头;花卷;饺子;包子;茶饮料;甜食;蜂蜜;面包;汉堡包;月饼;大饼;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冰淇淋;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截止)。
2020年8月28日,淮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刘某在该公证处公证员方某1公证人员刘某1见证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登陆电脑,在360浏览器上打开www.1688.com网站,输入用户名198××××****及密码登陆,在该网站搜索栏中输入“乙公司”选择供应商进行查询,点击进入搜索到的“乙公司”主页面,查看店铺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小娜”等。回到主页面后在搜索栏中输入“乙”,点击“自热小火锅懒人火锅麻辣烫某自煮...”的图片链接,进入“自热小火锅懒人火锅麻辣烫某自煮自助火锅方便速食网红食品出口”的商品页面。点击立即订购,提交订单,收货地址为:刘某,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48号少年宫旁,180××××****。订单号为:1210973979581282740。2020年8月31日,刘某与该公证处公证员方某1公证人员刘某2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取一盒快递号为9899908827429的物品,公证员方某2快递取到公证处后打开查看,并拍照。后由公证处进行封存。2020年9月12日,刘某在该公证处使用手机登陆1688网站,点击“我的订单”显示“订号1210973979581282740,快递单号为9899908827429已签收2020-08-31”。上述过程有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出具的(2021)皖淮正公证字第252号公证书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甲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依法取得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第28149844号“某锅”文字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可知,商标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判断商标侵权,首先应当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所使用的标识是否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甲公司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的包装上并没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甲公司在庭审比对中也明确表示对公证产品不主张侵权。针对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在“1688”网站上销售公证侵权产品时宣传的标语“自热小火锅懒人火锅麻辣烫某自煮自助火锅方便速食网红食品出口”侵害其“某锅”文字商标的请求。经查,百度百科对于“某”的解释为:网络流行词,就是自娱自乐的意思。乙公司将“某”作为标题部分展示,标题“自热小火锅懒人火锅麻辣烫某自煮自助火锅方便速食网红食品出口”的“某自煮自助”等字样是对商品功能特点以及对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状态,方便性的一种描述,具备使用正当性,并非商标性使用;同时并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某锅”进行混淆,二者不构成商标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因乙公司的涉案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且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是来源于甲公司。故甲公司请求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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