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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阿里巴巴淘宝网上商标侵权会怎么处理 生产玩具侵权商标工厂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4 来源:司法案例

阿里巴巴淘宝网上商标侵权会怎么处理,生产玩具侵权商标工厂怎么处理,林某因与汕头市澄海区甲玩具商行(以下简称甲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取得第167689XX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的“玩具;积木(玩具);玩具娃娃;玩具娃娃衣;玩具小屋;拼图玩具;玩具模型;玩具汽车;智能玩具;玩具照相机”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

林某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7日在甲商行开设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店铺购买“新款戏水小乌龟上链发条抖音同款宝宝洗澡儿童婴儿沐浴男女孩玩具”(下称被诉侵权产品)3个(单价3.3元)及其他产品,于2019年12月31日收取了该网购产品。购买时网页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已成交9951件。2020年1月6日,林某委托代理人还在线上查看甲商行该网店的有关信息。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上述网购和收货、以及网店查看相关信息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20)厦鹭证内字第01806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开庭时,一审法院当庭对公证处封存的物品进行拆封,封存产品中有3个乌龟形状玩具,名称为“新款戏水小乌龟上链发条抖音同款宝宝洗澡儿童婴儿沐浴男女孩玩具”(即被诉侵权产品),每个产品均由透明袋包装,外包装袋上均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
商标,还标注了“产品型号”“执行标准”“生产商”“生产地址”等信息。该3个被诉侵权产品中,其中1件颜色为蓝色的乌龟玩具,腹部还标有涉案商标、专利号、CE认证标识和货号等,另2件其他颜色的乌龟玩具腹部未见上述标字。
法院认为,本案公证保全的甲商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3个不同颜色的乌龟玩具,均由透明袋包装,外包装袋上均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
商标,还标注了“产品型号”“执行标准”“生产商”“生产地址”等相同信息,标注的生产商信息均为“汕头市澄海区迎贝玩具厂”。其中的蓝色乌龟玩具在诉讼中已经林某确认为正品,不属侵权产品;其余2个因与林某提交的正品在产品本身的腹部标示内容明显不同,林某对此也明确指出了与正品的不同之处,亦表示其从未向甲商行出售过该2个产品,且与米多多公司也不存在授权或其他关联关系。由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等情形属于消极事实,故在林某明确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正品的明显不同之处并作出真假判断,且甲商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涉案商标的情况下,林某就其关于甲商行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已经尽到了其相应的举证责任。而甲商行作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完全有能力提供其所销售商品来源的证据。其在本案中主张销售的3个被诉侵权产品是正品,均来源于嘉贝玩具商行,应当就其主张的该积极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本案中,甲商行就除蓝色乌龟玩具外的另2个产品亦来自嘉贝玩具商行的主张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即使产品来源于米多多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米多多公司与林某存在授权或其他关联关系,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中除蓝色乌龟玩具外的另2个乌龟玩具产品,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甲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甲商行主张其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应免除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部分来源于林某经营的嘉贝玩具商行的正品,部分系甲商行从米多多公司购进。由于甲商行先从嘉贝玩具商行处购进标示涉案商标的正品,从米多多公司购进部分甲商行并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的品牌或附有使用
商标标识的外包装袋。结合林某公证购买时被诉侵权产品已成交9951件,该数量远远大于甲商行从嘉贝玩具商行或米多多公司购进数量,且正品与假冒产品存在腹部位置标识内容有较大区别等情况,一审法院判定甲商行对除嘉贝玩具商行外的其他供货商是否有权销售标识
商标的产品未予审查,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即甲商行关于其产品来自于嘉贝玩具商行或米多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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