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北京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北京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甲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经过加工的鱼肉类食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与鱼类图形相结合的文字“某鱼”,且在整体视觉上突出了文字“某”。同时,甲公司在其天猫网店“食为先旗舰店”的产品介绍页面中突出使用文字“某无‘鱼’伦比”,在产品品名中使用文字“某小鱼仔”。甲公司的前述使用行为均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某”。虽然“某鱼”“某小鱼仔”在文字含义上与“某”有所区别,但鉴于涉案商标实际使用的“某”手机APP的相关公众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公众均为一般普通公众,二者高度重合,涉案商标经使用已在其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某鱼”“某小鱼仔”时,极易与涉案商标“某”相联系。而根据公证书显示,甲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同时宣传销售的其他食品外包装上带有“QQ微脖”“鸭里巴巴”之类与知名互联网公司及产品相近似的文字,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结合分析,甲公司是在明知“某”手机APP及其知名度的情况下的故意攀附行为。甲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一方面使其不正当的利用了驰名商标“某”的商业信誉来推销其商品,另一方甲公司此种在原有商标文字“某”的基础上增添其他词汇从而产生带有戏谑性质新含义的使用方式,不但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更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甲公司的前述使用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或其权利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了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且不正当利用涉案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因此,甲公司的前述行为侵犯了乙公司涉案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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