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商标侵权怎么处理,侵权他人酒商标怎么处理,酒厂查到商标侵权怎么处理案例,内蒙古甲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安徽乙酒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酒公司),东营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法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甲公司及xx公司是否侵害了乙酒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前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法案中,乙酒公司请求保护涉案第938133号“乙”商标于1997年1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月27日。该商标曾于2012年4月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的正面和侧面突出使用了含有“乙”字的被控侵权标识。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二者呼叫一致,均为“乙”,区别在于标识中“
乙”的字体、拼音和英文位置、外围封闭性圆形数量,以及是否含有云形图案不同。涉案商标在白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混淆、误认,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审判决认定甲公司及xx公司涉案被控行为构成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正确,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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