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商标侵权应该怎么处理,店面商标侵权怎么处理,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桑某、王某因与被乙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农资公司)、一审被告陕西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丙公司)、巨某、兴平市南市镇某化肥经销部(以下简称兴平化肥经销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争议焦点为:乙农资公司是否具备本案诉讼资格,甲公司、陕西丙公司、兴平市化肥经销部是否侵犯了涉案“乙”商标专用权;乙公司是第4228482号“乙”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乙公司授权乙农资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授权乙农资公司可自行决定针对侵权等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并追究侵权人责任,该授权持续有效直至乙公司书面通知撤销。因此,乙农资公司依法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本案中,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化肥类商品,在商品类别上属于相同,外包装有明显的“乙肥料”字样,被控侵权产品中“乙”字样与乙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乙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文字,易使相关消费群体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甲公司的行为已然侵害了乙公司享有的第4228482号“乙”注册商标专用权。甲公司委托陕西丙公司加工生产并代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陕西丙公司作为化肥生产企业,理应知晓“乙”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其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因此,陕西丙公司亦侵犯了乙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兴平市化肥经销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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