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甲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乙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本案中,乙公司起诉甲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被诉行为是: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热泵产品宣传页面上使用了“甲”“甲新能源”字样,产品外包装盒标注“甲新能源”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规定,甲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属于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意图和效果,构成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构成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具体到本案而言,“乙”系臆造词,经过乙公司在空调设备产品上使用后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显著性较强。甲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的“甲”字样与涉案商标字形、读音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热泵设备产品来源于乙公司或认为两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明显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市场知名度的主观意图并可能损及乙公司的市场利益,应认定被诉热泵设备产品宣传页面上使用的“甲”字样与涉案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同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及外包装上使用的“甲新能源”文字,其显著识别部分“甲”同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该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认定甲公司对被诉标识的使用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甲公司关于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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