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商标侵权怎么处理,小超市商标侵权最后都怎么处理的,江苏甲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超市)因与海南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本案中,乙公司系第1030439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经比对,甲超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乙公司注册商标产品为同类产品,在哈密瓜标签上突出使用了与”在字体、字形上构成近似。商标的核心功能为识别商品来源,相关公众在挑选哈密瓜第一眼看到“xx”二字,商标的标识就已经开始发挥作用,被控侵权产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足以导致混淆,已构成对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乙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故对甲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因乙公司无法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无法证明甲超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xx”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告经营情况及乙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甲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0304396号“xx”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甲超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2000元;三、驳回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乙公司负担765元,甲超市负担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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