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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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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6 来源:司法案例

小商店零售商标侵权怎么处理,商标侵权商店怎么处理,安徽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寿县安丰镇南街乙百货店(以下简称乙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5日,主要从事粮食收购、生产白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等。该公司拥有第10497096号、第12871195号注册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烈酒(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黄酒;烧酒;酒精饮料原汁;米酒;蒸馏饮料;含水果酒精饮料(截止)。

2021年8月18日,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来到淮南市正安公证处,申请对甲公司所购买、封存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同日上午,公证员倪某、公证人员李某随同王某、徐某一起来到位于淮南市寿县旁的乙百货超市,徐某现场购买了十五箱甲年份原浆古五版,并当场通过支付宝方式支付了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和微信支付方式支付了贰仟叁佰元整。购买结束后,王某通过手机对乙百货超市位置进行定位并对其店面情况进行拍照。后公证人员将购得的十五箱甲年份原浆五版带回公证处拍照封存,并于2021年8月30日出具(2021)皖淮正安公证字第4851号公证书。经甲公司鉴定,乙百货店销售的十五箱中有三箱系假冒甲公司的产品。甲公司为维权支付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
法院认为,甲公司是第10497096号、第12871195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客户美誉度,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乙百货店销售假冒“甲”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因甲公司不能举出乙百货店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实际损失的具体证据,法院综合考量该商标的知名度、乙百货店侵权数量的多少、甲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乙百货店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28000元(含合理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寿县安丰镇南街百货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寿县安丰镇南街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8000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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