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标侵权怎么处理,商标侵权怎么处理案例分析,河北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泰兴市乙学生文化用品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甲公司系第25239680号“ABB仙子”、第2763683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书签,从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比较,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似。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店内销售的案涉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相比,主要呼叫部分均为“ABB”,在文字、读音方面相同,且与第27636833号“A”的字形基本一致,因“ABB”为原告动画作品的人物名称,具有一定显著性,易使一般消费者误以为案涉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故该产品系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涉产品上没有生产信息或授权信息,被告作为销售者对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提供被告侵权获利方面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产品价格等,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为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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