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经营商标侵权赔偿怎么处理,个体户被起诉商标侵权怎么处理,童某因与被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家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乙家居系第1128213号、1137521号、4378572号、1140106号商标注册人,乙家居起诉童某侵权行为发生时,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内,乙家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乙家居有权提起诉讼。公证书显示童某店铺门头标注有“乙集成吊顶”,与乙家居第1128213号、1137521号、4378572号、1140106号注册商标相比,其核心文字部分“乙”读音及含义相同,仅有字型、大小差异,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亦容易引人误认为该店铺与乙家居存在特定联系。乙公司第1128213号、1137521号、4378572号、1140106号注册商标“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家具、电器、卫浴等,与童某相应产品的销售渠道均为建材城或者类似的店铺,消费对象均为装修装饰家庭的普通消费者,因此,童某使用的商标与乙家居商标使用的产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童某未经乙家居许可,在经营与乙家居类似商品/服务项目时,在店招及店内装潢上使用与乙家居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乙家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童某现已拆除店招中涉案侵权商标字样,实际已经停止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乙家居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童某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乙家居为维权支出的费用、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意以及童某已经实际拆除店面牌招停止侵权行为的案件事实等因素,酌定童某赔偿乙家居经济损失15000元。判决:一、童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乙家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二、驳回乙家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乙家居负担367元,童某负担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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