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侵权被起诉怎么处理,商标侵权怎么处理案例分析,湖北甲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市乙汽车修理养护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认为,甲公司是第3602439号、第42562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乙汽修养护中心销售的制动液容器瓶上印有第3602439号注册商标“某”字样及第4256283号注册图形商标“某”图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乙汽修养护中心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第3602439号、第42562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甲公司未提供因乙汽修养护中心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提供乙汽修养护中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乙汽修养护中心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乙汽修养护中心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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