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侵权商标怎么处理,商标侵权公司怎么处理,广州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吕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结合吕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系第27987999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对于甲公司的重复起诉抗辩,法院认为,商标权与著作权分属不同专有权利,由不同专门法予以规定,并不存在竞合问题,吕某作为权利人,有权依据不同法律规定针对侵害不同专有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法律亦未对此予以禁止,故吕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甲公司的抗辩难以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布鞋后套处使用了第27987999号标识,该种使用具有表明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诉争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具体到本案,被诉侵权布鞋后套处使用的标识与吕某商标一致,视觉上无差异,应认定为相同商标,且使用在布鞋上,属于鞋的范畴,落入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内,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进而依据(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12267号《公证书》及公证购买的侵权商品,法院确认甲公司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涉案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吕某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均认可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经断开,无证据表明甲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故无须再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对于吕某该项主张,法院不再予以支持。关于销毁库存,鉴于吕某未举证证明甲公司有库存产品且说明库存位置,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对于甲公司主张其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一审法院认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不仅要求销售者能够证明商品为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还要求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所售商品来源于案外人,但从网页截屏可知,案外人销售时所使用的商标和关键词与甲公司销售时使用的并不相同,前者并不包含“某绣艺”标识,而后者包含了“某绣艺”“某鬼”等标识,甲公司所使用的标识恰是吕某在鞋类产品上同时与第27987999号“”商标进行使用的标识,结合吕某进价28-35元每双,而售价68-148元每双,其中差价较高的事实,能够推定甲公司理应知晓吕某商标和商品的知名度,亦应知晓其所购价格能够买到吕某正品的可能性较小,但其仍进行销售,主观上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要件,故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吕某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甲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故一审法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销售价格、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并结合甲公司的销量、产品款式多样等因素,对吕某主张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支持。吕某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有部分票据在案佐证,系为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法院将结合上述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相关性,对合理支出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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