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个体户怎么处理,商标侵权进行中怎么处理,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与固始县乙美容美发会所(下称乙美容美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公司系第3694779号商标、第4499639号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相关法律保护。河南省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经原告申请,依法对2021年9月27日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晋辉向河南省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对在固始县红苏大道与王审知大道交叉口向南200米左右门头显示有“SU……乙”,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显示有“固始县乙美容美发会所”字样的商铺,刘晋辉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商铺内微信消费人民币20元整的取证过程进行保全所得,政府部门公示信息显示该店店主为本案被告乙美容美发,能够证明乙美容美发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商铺门头上使用“SU……乙”的字样,对消费者存在误导,认为乙美容美发就是原告某公司的加盟店,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3694779号、第4499639号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处使用侵害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并停止使用“乙”作为企业名称组成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乙美容美发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及乙美容美发因其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经济利益数额。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声誉、某公司主要在深圳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暂未进入河南市场、乙美容美发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本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新冠疫情、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公证消费支出)等因素,酌定乙美容美发停止侵权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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